发布日期:2024-09-27 13:08 浏览次数: 次
本文摘要:广东省寄居建厅、民政厅近日牵头收到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报,具体根据新建住宅物业规模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
广东省寄居建厅、民政厅近日牵头收到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报,具体根据新建住宅物业规模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通报认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是社区内积极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惠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还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
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作为公共设施设施,由研发建设单位不予配建,并在土地出让合约中不予誓约。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不得列为住宅物业的可售建筑面积或每套住宅的建设分摊面积。通报认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根据新建住宅物业规模不予配建。
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应根据《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制订当地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标准,并根据社区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应以1000户(套)以下的社区按600平方米(建筑面积,折合)、10002000户(套)的社区按600800平方米、20003000户(套)的社区按8001000平方米、3000户(套)以上的社区按10001300平方米的配建标准继续执行。
通报拒绝,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有误独立国家成套的单体空间,设置在便利居民进出的楼层和方位,享有独立国家用于地下通道,符合社区居委会一站式服务和居民集体活动必须,合乎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拒绝,配有独立国家水、电、通信等基本设施。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不应与所在住宅物业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实时设施建设、实时交付使用。分期研发的住宅物业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付其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标准、建设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不应按照社区居民实际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用于,尽量一室多用,最大限度充分发挥其服务居民的综合效益。开建、已竣工的住宅物业需配辟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通过出售或出租等方式解决问题。
本文来源:aifa官方入口-www.hushrp.com